2018年5月到8月,吴某义两次前往广州,用45万元购买了1045.5克毒品,吴某义将购得的毒品与冷冻菜一起用泡沫箱子封装,并在箱子外层留有“杨其和”字样。通过物流车将毒品寄往万宁。然后,吴某义通过电话联系李某领取包裹。7月4日17时许20分许,李某接到物流通知,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万宁万城镇仁里桥处领取包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8年7月4日18时许,吴某义在广州市白云区一酒店内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其租住房内缴获毒品净重1.3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查,被告人李某、吴某义(吴某义系李某的妹夫)商议,由吴某义联系购买毒品,由李某出资并在万宁将毒品分销给谢某娜、林某武等人。2018年清明之后,李某多次向谢某娜贩卖毒品。2018年5月底至7月1日期间,李某三次向林某武贩卖毒品海洛因。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吴某义、林某武、谢某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