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和、王某德煽动、组织村民长期对某煤砖厂进行围堵,造成该砖厂较大财产损失,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王某明、王某登等8人均属参与者,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明、王某充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其中王某和等8人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王某德、王某铮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挖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的发表意见。
整个庭审活动历时两天,因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琼山区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