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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海口!货车电动车人行横道相撞,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

时间:2019-10-15
2018年5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卢某海驾驶车牌号为琼ATM***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白龙北路原前进铁工厂人行横道时,因卢某海驾车未减速行驶,导致该车的右前保险杠下护板、右前轮胎胎壁部位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何某娇驾驶的车牌号为海口620***二轮电动自行车左前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娇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娇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卢某海拨打122、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海赔偿被害人何某娇家属76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娇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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