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凌晨5时10分许,90后男子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海口市内一路段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护栏,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离开事故现场,弃车逃逸。2017年5月1日10时37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仅有受损车辆在事故现场。两天后,王某到交警部门处理该次交通事故护栏的损失共计3250.17元。
2017年5月15日,海口交警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离开事故现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属于弃车逃逸行为,王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该车辆的投保人为王某的母亲叶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险等。叶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此次交通事故护栏损失共计3250.17元以及维修费用共计297754元。
不过,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拒不赔偿。叶某遂起诉至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公司与叶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被告已用显著字体以“重要提示”标明,叶某已签字确认。所以,叶某主张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海口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王某存在弃车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情形。故叶某主张保险公司支付301254.17元赔偿款依法不能成立。所以法院驳回了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叶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