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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敛财168.8万元 陵水原副县长李宗春获刑十一年

时间:2017-06-19

原标题:12年敛财168.8万元陵水原副县长李宗春获刑11年

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68.8万,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陵水原副县长李宗春获刑11年

本报讯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李宗春,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利。2002至2014年春节前,李宗春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好处费”168.8万元。日前,三亚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宗春有期徒刑十一年。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

2002年11月至2004年8月,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财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柯×渊所承建的陵水财政局办公楼、英州镇至田仔高峰公路工程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的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柯×渊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为了打好关系和感谢李宗春在审核、拨付扶贫项目资金方面提供帮助,陵水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王某山在2007年中秋节、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中秋各送1万元;2012年春节期间送给其2万元;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各送给1万元,李宗春总计收受王某山送的“好处费”13万元。

2009年,杨某宽认识了分管教育工作的陵水副县长李宗春。在李宗春的帮助下,2013年2月5日、8月13日、8月15日杨某宽分别以淮安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陵水教科局签订政府采购仪器设备招标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77万元、910万元、887万元。2009年至2013年间,杨某宽多次给予李宗春共计16万元。

2013年的一天,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副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椰林镇坡留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李×玉的请托,承诺为其在地段较好的安置区安排一块宅基地并收受李×玉10万元。

敛财168万,其中收下属“过节礼金”7.8万

“2013年9月,我们已上报拨款进度表20多天,但还未审批,我就跟时任副县长的李宗春讲,他说可以尽快批,他还说他家里准备盖房子,让我拿30万元给他。我将钱准备好给他后,过了几天,工程进度款就拨下来了。”郑某辉说。

2010年7月至2014年春节前,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郑某辉所承建的陵水第二行政办公区市政道路工程、陵水县政务服务综合楼项目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李宗春于2013年9月和2014年春节前,先后二次收受郑某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郑某辉向李宗春行贿50万元,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2年11月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财政局长、陵水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胡某超、崔某武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8.8万元,其中,2012年至2014年李宗春收受10名下属送来共计7.8万元的“过节礼金”。

一审判决: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宗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宗春收受柯×渊等18人贿赂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宗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对于辩护人关于李宗春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请求对李宗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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