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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一男子看守所内还不老实 4个月敲诈3名狱友16700元

时间:2020-08-17
近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临高男子唐某某提起公诉。据指控,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唐某某利用其在某看守所1号监仓内担任“管仓”的便利,通过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的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迫使三名被害人委托亲属及朋友向唐某某所用微信或其指定的银行卡内转钱,由唐某某提供手机、微信、银行卡等工具用于联系被害人家属及收取犯罪所得钱款,敲诈所得钱款由唐某某个人使用。

据指控,2018年6月26日至29日,唐某某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张某某并索要钱款,张某某被迫请求其父亲赖某甲通过微信向唐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15日,赵某某被调至唐某某所在的1号监仓,同日唐某某向赵某某索要钱款,赵某某委托朋友王某甲向唐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王某甲再委托王某乙于7月16日通过支付宝向符某某(唐某某妻子)的银行卡中转入2000元。此后,经赵某某委托,其朋友陈某某等人以交保护费的名义陆续又转给唐某某8400元。2018年10月5日至10月7日,唐某某通过殴打、威胁方式敲诈刘某某,刘某某被迫委托其朋友吴某某在2018年10月7日分两笔向唐某某所用微信共转入2000元、10月9日转入300元、10月14日分两笔共转入1000元。

据了解,1991年出生的唐某某因犯强奸罪,2010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3日刑满被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12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临高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监管场内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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