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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银行卡给他人诈骗获利36万余元 儋州一“卡姐”获刑九个月

时间:2021-02-11

近日,儋州市新州镇一女子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9年11月,董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有偿收购银行卡和手机卡的信息,便主动联系对方了解卖卡的相关细节,对方称用于旅游公司和淘宝账号走账转账,董某某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并将手机卡绑定银行卡,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某地铁站门口处将两张本人名下银行卡和一张实名手机卡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共获利750元。2020年2月,董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共获利540元。之后,董某某所卖的三张银行卡被电诈犯罪分子用于收取和转移赃款。期间,共有23名被害人将36万余元转入董某某银行卡中。2020年8月13日,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某出售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异常,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87条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检察官提醒,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现正值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既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犯罪帮凶。广大群众应进一步提高对非法买卖“两卡”的危害性认识,进一步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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