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17年9月17日,在澄迈县某镇,“70后”女子王某妹将3小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毒品以32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学,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王某妹处扣押手机一部及现金320元,从王某学身上缴获3小包毒品可疑物。
经检验,缴获的3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0.07克。
王某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8年9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王某妹共10次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收到毒款合计3000多元。之后,王某妹共10次向外号叫“阿弟”(真实身份不详)的人购买海洛因毒品,并一起将所购得的毒品吸食完。
王某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8日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妹多次贩卖海洛因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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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