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期间流产引起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14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00元各项损失共计3045.55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食宿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年底,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结识,2019年1月见面后迅速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后造成原告意外怀孕,由于双方年龄尚小,2019年3月,被告陪同原告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19年12月,被告导致原告第二次怀孕,后被告对原告避而不见,原告独自到医院进行了人流手术,被告对原告怀孕及流产的事实极力否认,不同意赔偿原告因流产而导致的各项损失。原告李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食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73.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理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应当自尊、自爱,但原、被告双方过早的陷入盲目的恋爱中,导致原告两次意外怀孕,后又因故流产,被告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情形,但因存在一定事实联系且客观上造成原告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以及公平原则,被告理当承担部分责任。但原告怀孕结果系自愿性行为造成,后也是自愿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被告不存在侵害故意,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