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一男子吴某某因容留三个朋友在自己驾驶的汽车内吸食毒品“K粉”,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9月23日晚,吴某某与朋友安某某、林某某、钟某某等人在那大镇某KTV包厢内喝酒唱歌时,四人相约到吴某某所驾驶的一辆大众牌汽车内吸食毒品。唱完歌后,吴某某等四人在车内将添加到红牛饮料里的“K粉”吸食完。2020年9月26日,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儋州市人民检察遂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完全采纳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