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新州镇一女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刑。
2019年11月,新州镇一女子董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有偿收购银行卡和手机卡的信息,便主动联系对方了解卖卡的相关细节,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将手机卡绑定银行卡,将两张本人名下银行卡和一张实名手机卡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共获利750元。2020年2月,董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获利540元。之后,董某某所卖的三张银行卡被电诈犯罪分子用于收取和转移赃款。期间,共有23名被害人将36万余元转入董某某银行卡中。2020年8月13日,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87条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法院全部采纳检察院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