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某被澄迈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李某,原本在澄迈县金江镇某地段经营健身中心,开业初期,李某经营的健身中心一直提供正规按摩服务,直到2019年,李某开始陆陆续续容留他人在该健身中心卖淫嫖娼。
根据澄迈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李某因容留廖某、刘某在健身中心内卖淫嫖娼,被澄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李某再次因容留余某、林某在该中心内卖淫嫖娼,被澄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李某“屡教不改”,容留黄某在该中心卖淫、黄某某在该中心嫖娼,被澄迈县公安局澄城派出所查处。而后,民警将李某抓获。
澄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再次容留他人卖淫,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将被告人李某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