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彭某伙同张某深夜潜入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一住户家中,盗走一个保险柜,将保险柜中人民币现金、黄金耳环、黄金戒指、银砖等物品洗劫一空。案发后,彭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张某在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11月13日,彭某和张某(在逃,另案处理)驾驶奔驰车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准备入室盗窃。当日23时许,彭某、张某用锡纸和开锁工具打开20B房的房门,进入该房间后,张某在二楼房间的衣柜里发现了一个保险柜,彭某和张某将保险柜搬到20C房内。后二人驾车到秀英村购买回打磨机和切片对保险柜进行切割,将保险柜切割开后,二人从保险柜里盗走朱某现金人民币2万多元,黄金耳环、黄金戒指30.8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2元),十五块银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250元),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等物品,临走时彭某还盗走20C房的两瓶XO酒。后二人从容下楼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彭某将黄金耳环、黄金戒指拿到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村,卖给“阿斌”(化名)得到人民币7850元,将十五块银砖卖给“阿春”(化名)得款2175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016年11月17日,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处扣押到奔驰汽车一辆以及撬棍、手电筒、螺丝刀、刀具、铁锤、扳手、钳子、开锁工具、密封胶带、打磨机等一批作案工具。次日,彭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据了解,彭某于2009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2月刑满释放。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