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曾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但是陈某某出狱后仍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案。
2016年9月2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明珠广场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郑某不备,扒窃郑某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的现金100元,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盗100元已发还被害人郑某。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