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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暴脾气惹的祸!海口俩醉汉因斗气开车互撞 双双被判刑

时间:2017-08-26

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报道

(图片来源:网络)

因遭琼中男子孔某强行超车,湖北男子王某与孔某发生打架并分别驾驶自驾的车辆相互碰撞。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两人均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送检。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7月9日22时30分许,王某与一众朋友在某KTV唱歌,期间王某喝了啤酒。酒后,王某驾驶奥迪牌小轿车载着朋友前往海口市海府路南亚广场,途径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路段时,因孔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强行超车,气愤的王某下车与孔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升级为互相殴打,脾气暴涨的二人分别驾驶自驾的车辆相互碰撞,导致两人均受伤及两车受损。随后,孔某掏出手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两车驾驶员均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将王某和孔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王某与孔某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王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52mg/100ml;孔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265mg/100ml。事发后,经双方调解,王某赔偿孔某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16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据了解,王某曾于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原湖北省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另案处理的孔某同样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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