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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女子获刑六个月罚一千元

时间:2017-09-05

在一间出租屋里,一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无业女子李某(现年30岁,黎族,系海南省三亚市人),为一名孕妇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5日,孕妇邓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帮其做终止妊娠手术,同日邓某按商定好的价格向李某支付现金人民币6200元。接下来,李某为给邓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先给邓某口服药、阴道用药及打针。同年8月7日上午,李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某大厦B2307房内对邓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时,被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和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缴获缩宫素注射液、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及引产用器械等物品。经查,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被害人邓某当日被120救护车送往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继续终止妊娠,8月10日出院。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于2016年9月9日决定对李某作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和药品、器械以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李某是第一次做节育手术,且没有做完,属未遂,被害人的身体也没有受到伤害,公安机关是为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而在法律文书上写被害人受伤,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非法获利人民币6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第一次做节育手术,且被害人没有受伤,被告人的行为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为被害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前已收取6200元,满足非法获利5000元的立案条件,属情节严重,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终止妊娠手术没有做完,属未遂的意见,经查,终止妊娠专业性强、过程复杂,包括术前的必要检查、用药、清宫和术后治疗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注射和缩宫用药,这些措施对母体以及胎儿的健康都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终止妊娠并非仅指清宫,用药也是关键环节,因此,即使来不及清宫也应视为既遂,因此,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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