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业,“手术室”开在出租屋也敢做终止妊娠手术
真是动刀的大胆,挨刀的胆大
在海口大同路某大厦一间出租屋内,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无业女子李某(30岁,黎族,三亚人),为一名孕妇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当场被龙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和大同派出所民警查获。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通讯员毛雨佳蔡莉记者吴兴
2016年8月5日,孕妇邓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帮其做终止妊娠手术,并于同日按商定好的价格向李某支付现金人民币6200元。接下来,李某给邓某口服药、阴道用药及打针。同年8月7日上午,李某在海口市大同路某大厦出租屋B2307房内,为邓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时,被龙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和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缴获缩宫素注射液、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以及引产用器械等物品。经查,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当天,被害人邓某被120救护车送往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继续终止妊娠,于8月10日出院。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于2016年9月9日决定对李某作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和药品、器械以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非法获利人民币6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第一次做节育手术,且被害人没有受伤,被告人的行为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为被害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前已收取6200元,满足非法获利5000元的立案条件,属情节严重,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终止妊娠手术没有做完,属未遂的意见,经查,终止妊娠专业性强、过程复杂,包括术前的必要检查、用药、清宫和术后治疗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注射和缩宫用药,这些措施对母体以及胎儿的健康都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终止妊娠并非仅指清宫,用药也是关键环节,因此,即使来不及清宫也应视为既遂,因此,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予认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