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礼与被害人韦某文均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流浪人员,因平时有矛盾,吴某礼萌生杀意,持铁锤至韦某文居住的桥洞内击打其头部致死,后焚尸灭迹。1月17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某礼与被害人韦某文二人,本同住在陵水椰林镇椰林大桥的桥洞内。吴某礼平常与他人说话时,韦某文就大喊大叫,吴某礼认为韦孟文是有意跟其作对,一气之下决定杀死韦某文。
2016年11月24日21时许,吴某礼从其居住的桥洞内持一把铁锤和一把菜刀进入韦孟文居住的桥洞内,接着持铁锤击打正在睡觉的韦某文头部,韦某文被击打后翻滚到地上,吴某礼看到韦孟文还有知觉又持铁锤继续击打韦某文的头部数下,至韦某文身体不再动弹。之后,吴某礼用衣服和床垫盖住韦某文的身体,点火焚烧尸体。作案后,吴某礼将铁锤及作案时戴的黄色橡胶手套丢进陵河里,接着又把其身上穿的灰色中山装上衣和黑色长裤丢进陵河里。吴某礼到陵河洗净其身上的血迹后,拿着菜刀和皮鞋返回其居住的桥洞。不久,吴某礼从桥洞走到桥面上拦过往车,并叫过路人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吴某礼带回盘问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文系被用钝器作用头面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韦某文的家属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礼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吴某礼无前科,犯罪后叫过路人报警,未逃离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礼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吴某礼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吴某礼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