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符某芳、林某鸿组织卖淫罪一案,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对符某芳的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判为七年六个月,对林某鸿的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改判为七年。
经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符某芳、林某鸿在儋州市白马井镇开办休闲会所,组织9名失足妇女在其会所内卖淫,非法获利16万余元,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符某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林某鸿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儋州市人民法院定性准确,但对符某芳、林某鸿的量刑明显偏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符某芳、林某鸿组织9名卖淫女卖淫,与情节严重情形只差一人,而一审只对被告人符某芳、林某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五年四个月,与情节严重的起点刑十年相差甚远,属于量刑偏轻,且组织卖淫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应从重处罚。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出庭检察官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着重指出本案的一审判决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点刑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该案的被告人组织多达9名卖淫女卖淫,一审判决却仅仅在五年有期徒刑的最低档处量刑,与类似案件相比较明显偏轻,存在着判决不公正的情况。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罪名的量刑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出庭检察官详细分析起点刑的确定原则和裁减、增加刑罚量的方法,并结合具体案情提出对被告人符某芳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对被告人林某鸿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二审合议庭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出庭检察官的分析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符某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改判被告人林某鸿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