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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卖淫团伙组织9名失足女在会所卖淫获利16万被判刑

时间:2018-01-26

儋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符某某、林某某组织卖淫,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近日被省二中院撤销原判部分内容,将符某某的量刑由原判5年6个月改判为7年6个月,将林某某的量刑由原判5年4个月改判为7年。儋州市检察院抗诉成功此案,较充分体现了该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较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

2016年10月,被告人符某某、林某某和“三哥”(另案处理)3人共同出资在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路经营汇龙休闲会所,通过招募卖淫女并提供食宿、规定卖淫项目及价格的方式,先后组织陈某、潘某某等9名卖淫女在该会所内进行卖淫活动,由符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管理会所账目及日常工作,林某某负责共同管理会所日常工作,“三哥”负责协调处理外部社会关系,所得嫖资扣除支出后,非法盈利由符某某等三人定期按比例分成,符某某分得55%,林某某、“三哥”共同分得45%。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经林某某介绍来到该会所协助组织卖淫。至2016年12月被查获,该会所通过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65512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但对符某某、林某某的量刑明显偏轻。理由是二人先后招募、组织9名卖淫女在其开设的会所内卖淫,非法获利165512元,虽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但近乎接近。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仅差一人,二人也仅具有坦白情节,如此量刑确偏轻;二人侵害的对象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比一般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应从重处罚。随后,儋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改判。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儋州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经省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支持抗诉意见,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符某某、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撤销原判对符某某、林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符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林某某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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