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符某某父子二人都牵涉进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11月,省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父亲符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儿子符某康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父子二人还需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6万余元。符某某父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符某某今年50多岁,儋州人,一家人在儋州那大镇搭建了临时工棚,从事流动补胎业务。临近的地块上,儋州一家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黄先生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符某某父子与黄先生存在土地纠纷,虽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但符某某父子与黄先生的矛盾并没有消除。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下午5时许,黄先生在符某某家工棚相邻的土地上指挥挖土机施工。符某某与黄先生发生口角,持一把钩刀将黄先生砍倒在地。接着,符某某和儿子符某康各持钩刀又朝黄先生头部、背部、膝部等部位连续击砍,致黄先生头部等部位多处受伤、左手手掌当场离断。听到他人喝止声后,符某某父子俩才逃离现场。受伤的黄先生被送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137万余元,还是在2016年8月10日不治身亡。经鉴定,黄先生系生前身体多部位遭受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发裂创、肢体离断、重度颅底骨折多发性骨折等损伤后继发性感染等疾病,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17时20分,符某某到儋州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报案。符某康案发后逃跑,同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省二中院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符某某父子不服,已上诉至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