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空气质量。根据相关规定,万宁市政府决定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十六)在全市范围内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管控。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万城镇主要城区街道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红专街、人民街、文明街、建设街、光明街、望海大道、万州大道、万安大道、环市一路、环市二路、环市三路沿街(路)两侧50米范围内。在禁放区域内,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政府公共小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村(居)委会办公庭院、万城镇城区各住宅小区。
(二)各文化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其周围50米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四)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五)重要军事区域。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全市范围内的海边沙滩。
(八)神州半岛、石梅湾临海住宅小区。
(九)森林、林区、林边等重点防火区。
三、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非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