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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买房、借贷获利6万 一公司出纳获刑1年9个月

时间:2018-02-28

担任多年出纳,周某的一个账户用于公司接收营业款、发放员工工资等。在此期间,周某未经公司同意,用账户内115万元买了房子,将100万借给他人赚取6万元利息。结果,因犯挪用资金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从1999年开始,周某在海口某电信设备公司工作,从2004年12月开始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的现金业务。2004年12月15日,公司的股东高某及曾某以股东决议的方式,决定使用周某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为公司现金收款专用账户,由周某管理,严禁个人使用。

2011年6月,周某及其妻子买了一套房屋,周某先后用其名下的公司现金账户内5万元、110万元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2012年4月13日,周某又从该账户内转账100万元资金借贷给梁某,从中获取6万元利息。

经查,2011至2012年间,周某通过其管理的其名下的账户挪用公司款项人民币21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4年8月底,周某离职。公司在发现其管理的账户出现问题后报案。2015年4月,周某归案。案发后,周某的亲属先后将215万元及非法获得的6万元利息交到法院。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同时判决周某退出的215万元返还给公司,非法获得6万元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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