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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户盗窃被发现 殴打户主变抢劫获刑10年

时间:2018-03-08

昌江县男子符某本想半夜入户盗窃时,翻动抽屉吵醒女户主,为制止女户主喊叫将其殴打后逃跑,原本的盗窃行为,因当场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符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符某回家途经昌江县石碌镇黄某的住宅时,沿着窗户爬上二楼阳台进入黄某家实施盗窃。在二楼客厅内,符某从正在熟睡的黄某侄女旁边窃取一部手机放入口袋,而后又进入黄某的卧室,在床头柜上窃取一部手机,又到梳妆台处窃取了一块手表。符某在卧室梳妆台继续翻动抽屉时将黄某吵醒,黄某大声叫喊“小偷!小偷!快来人啊”,符某见状便冲过去用拳头殴打黄某,黄某在床上一边喊叫一边用脚踢打反抗,符某随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符某住处将其人赃并获。经认证,被害人黄某被盗的手机价值4949元,被盗的手表价值9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黄某,其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后,符某仍不服,以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二中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犯盗窃罪进行量刑判处。

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符某申诉主张犯盗窃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应予维持,遂驳回符某的申诉。

明明是入户盗窃,为何会变成“入户抢劫”?对此,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是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典型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罪名转化为抢劫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符某供述与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一致,足以证明符某在入户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故认定为入户抢劫。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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