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一个村的村民,借20万元给丈夫时没跟她说一声,要不到钱了却来找她,琼海的冯女士对同村村民张先生找自己要债说“不”。她的说法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冯女士和丈夫卢先生结婚多年,但因为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多年。最初为了孩子,两家人又是一个村的,两人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只是彼此各忙各的。卢先生在外忙碌,冯女士则自己经营油漆生意。2014年,卢先生因为需要资金转借给他人承包土建工程,便找到同村村民张先生协商借款。卢先生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给张先生写了借条,写明向张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到了,因为借钱的老板不知去向,卢先生没办法将钱还给老乡张先生,便开始逃避债务,且不接张先生电话。在找不到卢先生的情况下,张先生找到冯女士,让冯女士还钱。但是,冯女士明确表示,这笔借款与她无关,她不同意还钱。
为了要回款项,张先生将卢先生夫妇诉至法院。在被张先生起诉的几天后,卢先生也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卢先生和冯女士离婚。丈夫成了前夫,但卢先生的债务官司中冯女士仍是被告之一。冯女士该不该为这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成为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琼海法院认为,其一,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凭据》、《借条》没有冯女士本人签名,从证据外观看不出夫妻二人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张先生承认认识冯女士本人,其作为出借20万元的大额债权人,自身负有防范债权风险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也完全有能力要求卢先生通知或征得冯女士同意,但张先生并未采取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其二,卢先生向张先生所借款项系用于转借给他人承包土建工程,其举债目的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冯女士个人长期经营油漆店,营业收入稳定,能够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无大额举债之必要性。同时,在日常家庭生活无重大经营、支出的情况下,卢先生大额举债也已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综上,法院认定涉案20万借款性质应认定为卢先生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琼海法院判决卢先生向张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