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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劳动关系也不交社保 10多名辅警将澄迈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时间:2018-04-20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蔡先生等10多名辅警与澄迈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澄迈县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做出判决,撤销澄迈县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蔡先生等人的劳动关系成立。

蔡先生等10多名辅警说,自1997年8月份以来(有的辅警工作时间更早),他们一直与澄迈县公安局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1997年8月入职至今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险、医疗险、工伤险、失业险和生育险。具体数额以澄迈县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为准)。要求澄迈县公安局补足2013年12月至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部分8990元,还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280元,要求支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009年1月)起至今(2017年4月)的二倍工资,工资差额75500元等诉求。

澄迈县公安局代理人认为,蔡先生等人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没有法律依据,蔡先生等人系金江镇综治办根据《关于澄城警务区公开招聘联防队员工作方案》招聘,平时由金江镇综治办负责行政管理和工资发放,澄城派出所只是负责业务指导,其劳动关系不在澄迈县公安局。其次,蔡先生等人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是蔡先生等人与澄迈县公安局不成立劳动关系,故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再是,根据2014年3月26日发布实施的《澄迈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外用工实行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编外用工”等规定,自2014年3月26日后只能实行劳务派遣,澄迈县公安局也无权再与蔡先生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澄迈县公安局系国家机关法人,既承担着管理社会综合治安等行政职能,也要遵守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不同于一般的用工主体,双方身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

2014年8月之后,因澄迈县公安局的主管机关澄迈县委县政府要求澄迈县公安局对于编外用工须实行劳务派遣,澄迈县公安局作为行政机关,应遵守上级机关的指令,此时,双方劳动关系因客观情况发生后变更,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因客观履行不能而终止。随后,澄迈县公安局要求蔡先生等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蔡先生等人仍到澄迈县公安局的辖区派出所提供劳动,派出所也自筹资金给予报酬,故双方之间应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蔡先生等人主张的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蔡先生等人主张2014年9月至今仍存在的劳动关系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判决:撤销澄迈县法院(2017)9023民初69号民事判决;确认蔡先生等人与澄迈县公安局存在劳动关系;澄迈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先生等人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低于澄迈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人民币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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