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违法占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区域违法建设行为,4月28日,屯昌县屯城镇和水务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等多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依法拆除屯城镇大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违建的甲鱼养殖池以及其他设施。
屯昌县水务局有关人员介绍,该局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群众举报,养殖户旷某艳长年以来在屯城镇大同水库保护范围内筑坝圈水、建甲鱼养殖池及其他设施。接到举报,该局开展测绘勘查后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查处,调查发现,当事人旷某艳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屯城镇大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养殖池以及其他设施,养殖池面积为7068.79平方米,影响了水库的蓄水、防洪、浇灌功能和水库的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和《海南省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该局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旷某艳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水库原状。
随后,屯昌县屯城镇和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多次上门反复向当事人旷某艳一家宣传甲鱼养殖对水库环境危害和对水库的蓄水、防洪、浇灌功能的影响。但当事人旷某艳却充耳不闻,对责令要求置之不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义务。
屯昌县水务局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屯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1日在屯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向当事人旷某艳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当天向社会做出了强制执行公告,2018年4月16日向当事人旷某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其七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七天期限已过,当事人旷某艳尚未自行履行行政决定,
4月28日上午屯城镇和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多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依法拆除甲鱼养殖池以及其他设施。截止发稿时,养殖场内甲鱼养殖池和房屋、围墙、围栏拆除完毕,同时对养殖过程中遗留的污染物进行了全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