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来自内蒙古的姜先生,给我们栏目打电话称,这个月2号,他到居住地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河东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时,遇到了难题。而且,这事让姜先生有点摸不着头脑,到底怎么一回事呢?
姜先生说,自己之前办理的居住证到期时间是2018年7月13号,所以,他在今年的7月2号,就把居住证延期申领材料递交给河东派出所,但却被派出所告知,他需要在这居住六个月以后才能拿到居住证。
姜先生称,自己在这里已经住满了6个月,在办理居住证延期申领上,为什么仍要等上六个月后,才能办理呢?随后,记者也陪同姜先生来到了河东派出所了解情况。
民警表示,通过查询,他们发现,姜先生第一次办理居住证时,录入信息不满6个月就办理了居住证,而根据《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非海南户籍公民办理居住证,必须在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填写《海南省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或者在居住地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找社区网格员登记个人居住信息,二者都需要在登记信息起满半年后,才可以办理居住证。那么,之前,为什么派出所方面没有按照规定来给姜先生办理居住证呢?
那么,为什么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办理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会出现这样的宽松办理的情况呢?记者也向万宁市公安局了解情况。不过,对于这个情况,万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中队长陈红并没有正面回答。
派出所说,因为查询到之前,他们给姜先生办理的居住证,是违规办理。所以对于姜先生现在要办理居住证延期,无法直接办理,必须要在信息录入后满180天。但是,7月30日号,姜先生又给我们的记者打来电话称,他已经拿到了居住证,派出所方面也确认是给姜先生办理了居住证。听到这,说实话,我们也不明白了,前前后后,一会违规,不能办理,一会又可以办理。那么,办理居住证,这样重要又严肃的事情,怎么能如此轻率儿戏呢?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那么,非海南户籍的公民想要办理居住证都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外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1、有合法稳定就业,即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2、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3、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要办理居住证,必须在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填写《海南省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或者在居住地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找社区网格员登记个人居住信息,二者都需要在登记信息起满半年后,才可以办理居住证。而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发放工作。另外,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1、劳动就业;2、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3、参加社会保险;4、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在居住证管理上,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并停止计算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并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