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他人起口角,东方26岁男子洪某根为泄愤,故意泼汽油放火焚烧他人家中桌椅。一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洪某根有期徒刑4年。洪某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7年7月17日下午,洪某根与洪某命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洪某命带人到洪某根家中,洪某根见状就跑。次日凌晨,怀恨在心的洪某根带了2瓶汽油来到洪某命家中,趁其家中无人,将汽油泼到他家的桌椅上,并放火焚烧,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洪某根有期徒刑4年。洪某根不服提起上诉。省二中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