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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边捡到一张卡 还猜对了密码 乐东爷孙俩取走卡上5万一起花

时间:2018-08-18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张卡

把它交到孙子手里一起花

乐东一爷爷捡到银行卡猜对密码取款5万元获刑5年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拾金不昧是中华传统美德,但有些“大人”还是不懂这个理。61岁乐东男子黄某在路边捡到一张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试对密码后财迷心窍,不但自己取走5000元,还将卡给12岁的孙子,让孙子随时取钱花。近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黄某在路边捡到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后,因为他也有这样的卡,知道初始密码都一样,便决定去试一下。2016年12月16日,黄某带着捡到的银行卡到尖峰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余额,并从卡内取出现金5000元。之后,黄某将该卡交给孙子小黄并同意其使用。于是,小黄多次将卡内共计4.5万元全部取出,用于购买摩托车和日常花销。

2017年1月13日,黄某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捡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领取被害人李某卡内金额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家人案发后已全部退还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又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黄某不服,上诉称其仅从卡中支取5000元,孙子小黄后续支取的4.5万元并非受其教唆或指使,4.5万元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5000元后,明确告知小黄银行卡是捡来的,同意并将该卡交付小黄使用,对小黄支取、消费的数额部分理应计入其犯罪数额,故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构成信用卡诈骗

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使用捡来的银行卡或者别人遗落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取钱,并不是什么大事,顶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殊不知这已触犯了法律。本案中,黄某就因贪念和无知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官介绍,在持卡人不知情时取走其银行卡中的钱,这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而是信用卡诈骗。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捡到银行卡要及时交予发卡银行联系失主,切莫贪小失大。因“一卡通”的初始密码相对简单,不少农村用户拿到卡后嫌麻烦或不会操作便不改密码,这样非常不安全,建议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现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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