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效能,着力激发创新活力。”当前,我国科技水平有了很大进步,但科技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科技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需要,需要进一步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进科技创新治理,形成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现代金融间的良性循环。就我省而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治理,有助于理顺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升创新体系效能,激发创新活力,为创新型河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把握和坚持科技创新治理的正确导向
与科技管理不同,科技创新治理是在科技创新链条中嵌入公共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充分协商和依法治理,注重跨领域、跨部门的纵向与横向交流。在推进科技创新治理过程中,应把握和坚持四个导向。一是坚持科技供给导向。契合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创新发展短板,大力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二是坚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导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既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也是科技创新治理的难点。我省要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坚持科技创新的服务导向。科技管理部门要通过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创新服务水平和效率。四是坚持改革开放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技术是世界性的、时代性的,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科技创新治理要与新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通过推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使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努力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进行科技创新合作,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实力。
构建统筹协调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以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突破口,加快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建设创新型河北需要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一是明确各类创新治理主体的地位和功能。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中,要根据时代发展和实际需求,发挥各类创新治理主体的作用,实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府科技创新治理方式。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监管一体的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和完善畅通有效的协调机制。我省已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科技创新厅校工作会商机制,在此基础上,可继续尝试建立“厅院、厅企”工作会商机制,从而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科技与产业发展、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着力建设科技创新治理智库
科技创新治理智库既是创新的重要策源地,也是创新治理的有力推动者。建设科技创新治理智库,一是注重智库“软件+硬件”建设。成立科技创新治理专家库,聚焦重大科技需求进行前瞻性研究,为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等提供支持;创建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和信息互通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交流与对接。二是推进智库深度发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雄安新区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智库,服务于雄安新区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在具备条件的高校成立科技金融研究院,建设科技金融智库;建设特色产业科技创新智库,推动大数据应用、高端设备制造、高性能新材料以及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科技创新;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第三方评估智库,对科研项目研发进展开展定量评价,对科技政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三是完善智库服务。发挥智库的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围绕我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与规划开展联合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发挥信息中枢作用,搜集、整合各专业科技创新智库的研究动态,对接我省科技决策需求;发挥总体规划作用,梳理、分析科技创新进展及发展趋势,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策略支撑。
推进科技创新治理现代化
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治理现代化,是激发创新主体活力的必然要求。首先,推进创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在科技创新治理中强化参与、民主、平等、协商等公共治理理念,更多地以合作性参与、代表性参与和决策性参与等方式进行创新治理。其次,实现创新治理主体的现代化。科技管理部门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和民主性,高校要加强原始创新并深化协同创新,科研院所要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要增强内生创新动力,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要积极融入创新治理体系。第三,推进创新治理手段的现代化。打造科技创新治理信息互通平台,形成网络化科技创新治理新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统一的科技治理业务公共服务平台。
优化科技创新治理的制度环境
通过制度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治理的制度环境,有助于提升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完善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决策的制度,鼓励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技术创新政策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决策。二是通过咨询报告、听证会、咨询会、社会组织建言、多渠道征询意见等方式推动各主体参与创新治理。具体而言,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提交科技咨询报告、对策建议等参与创新决策,企业界通过产业联合会、技术创新峰会等渠道和形式提交利益诉求,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提交所代表群体的建议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社会公众则利用网络、听证、调查等方式参与科技创新决策。政府部门通过上述渠道获取信息,及时调整完善创新政策。(于振英、牛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