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新区,技术人员正在为一台空气质量智能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本报资料片
11月13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及主要任务,其中明确,PM2.5平均浓度要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
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石家庄市将针对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并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统筹兼顾 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市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12月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年度任务。
2.10家重污染企业 年底要完成搬迁改造
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环城生物化工厂等10家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11月底前,压减退出水泥产能350万吨。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12月底前,压减退出焦炭产能130万吨。
3.坚决杜绝 “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4.火电等行业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
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12月底前基本完成。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5.加快淘汰国三营运重型柴油货车
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自11月15日起,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制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
6.开展专项行动严打黑加油站(点)
11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黑加油站(点)”、非法小炼油厂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对“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非法小炼油厂,要立即查封,拆除后,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整改;对计量性能不合格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
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
7.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
重点加大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8.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的项目
11月底前,对石油化工、制药、有机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印刷、印染、木质家具、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革、纺织面料鞋生产制造、平板玻璃等行业,开展VOCs深度治理;对37家制药企业已有VOCs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VOCs去除效率。
12月底前,完成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错峰生产方案。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要密闭。
9.除红色预警外 原则上不单双号限行
机动车限行由市政府决定或由有关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机动车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限行。
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业等,不予停产限产。对于民生领域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采取停工停业措施。
采暖期,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原料药(农药)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
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用车单位,要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0.重点企业要建 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
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12月底前,按照省统一部署,初步建成省环保厅和各市、县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
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2018年12月底前,全市21个工业园区建成20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全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
12月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且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管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置,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要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排放与管控情况。 (记者李春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