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施工图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周洁)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我省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施工图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今年1至10月,我省绿色建筑竣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达50%以上,在全国处于先进地位。
对于迅猛发展的绿色建筑,条例设定了规划建设管理流程图。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实现对建设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
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应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规定了3类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分别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方式建设,优先选用装配式装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鼓励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采取全装修方式,使用绿色建材,实施一次装修到位。
除了新建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改造也纳入条例中。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
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二成
条例从税收减免、信用支持、容积率支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几个方面,明确了发展绿色建筑的鼓励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设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