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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 法、检两长同堂办案

时间:2018-08-21

本报商丘讯(河南法制报记者何永刚通讯员蔡向阳边丽娜/文图)8月17日上午,由商丘市宁陵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宁陵县法院公开审理(如图)。宁陵县法院院长王宏伟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杨亚东担任公诉人。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禁猎期内,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李某、李某某等三人,多次在宁陵县境内的古宋河道内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啄木鸟、鸽子、“马不楞”等鸟类。

被告人胡某、贾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712只、啄木鸟1只、鸽子1只、“马不楞”3只;被告人李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563只、鸽子1只、“马不楞”3只;李某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297只、“马不楞”15只。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贾某在宁陵县孔集乡的古宋河道内又一次非法猎捕时,被宁陵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其捕获的41只斑鸠和1只啄木鸟被全部放生。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非法捕获的野生斑鸠,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给被告人王振某。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收购并转卖的671只野生斑鸠价值53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贾某、李某、李某某在禁猎期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公益损失53680元。被告人王某、王振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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