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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一年 罚金10000元 非法采砂行为人当庭悔过

时间:2018-08-21

本报信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周惠通讯员尹思泉刘瑞)“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退赔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95712元。”8月17日上午,由潢川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赵某某非法采矿案,在潢川县法院当庭宣判。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未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潢川县桃林铺镇与上油岗乡交界处的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大肆采挖砂石资源,通过售卖非法获利。经鉴定,赵某某共计非法采砂8820.68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1.1453万元,并侵蚀了良田树木。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出具的修复方案中认定,修复费用约95712元。

其间,赵某某收到过潢川县水利局的《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通知书》,但他心存侥幸,仍然继续开采,后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赵某某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法采砂。

潢川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专门成立了公益诉讼团队。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破坏了禁采区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上级检察院批准,潢川县检察院于今年7月初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退赔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按照修复方案对禁采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如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由其承担修复费用95712元。

开庭前,该院先后多次进行案件研判,对开庭情况进行全面预判,并准备了出庭预案。该院检察长陈晓东参加了庭前会议,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讨论庭审相关事宜。

庭审中,潢川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廷辉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信阳市检察院、市法院相关领导,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0余人参加旁听。同时,检察院申请了专家出庭作证,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论证。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并真诚悔过、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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