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12月4日电(记者梁建强)随着《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等11件实体性法规得到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湖北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市州已有实体性法规12件。这也标志着湖北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全面展开。
记者了解到,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以及湖北省立法条例修改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湖北12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被赋予地方立法权。
目前,连同今年9月获批准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及近期11件实体性法规获批准,湖北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市州已有实体性法规12件。其中包括《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襄阳城墙保护条例》等历史文化保护类3件,《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3件以及《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类法规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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