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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入单位清查阶段

时间:2018-09-22

2018湖北省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武汉主会场活动走进汉口北

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入单位清查阶段

“你好,我是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这是我的普查证件与告知书,需要耽误您几分钟时间,配合我们完成经济普查清查工作。”

“好的,欢迎!”在汉口北品牌服装城鑫库吧店内,店老板万克敏拿出店面执照等证件。不到10分钟,相关信息便在前来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手中的PAD(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录入完毕。

9月20日,以“走进经济普查”为主题的2018湖北省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品牌服装城举行,身着统一服装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一道走进汉口北品牌服装城的商户开展清查填表工作。

“作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阶段的关键环节,我省单位清查工作已于9月份全面启动。”省统计局副局长吴中志介绍,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总体分为四个阶段,即筹备阶段,准备阶段,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和资料开发、更新维护、总结表彰阶段。经过前期筹备和相关准备,目前,全省各地按照计划已陆续进入第二阶段的单位清查环节。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为全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范围广泛,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住宿餐饮、教育卫生等19个门类。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将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根据普查方案要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全部普查工作从今年年初启动,到2020年结束。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工作,我省成立了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等39个部门为成员的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市县乡镇四级经普机构协同开展经济普查工作,通过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目前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有序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普查出来的资料如何公布、管理和应用?如果拒绝接受普查有什么后果?

吴中志介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更是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将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履行保密义务,不会泄露商业和个人信息。(记者郭习松、新闻研修班学员赵彩云、通讯员王静敏)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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