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买橘子扫二维码时与商贩发生纠纷,因不满路人围观发笑,遂殴打并抢劫路人。11月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0月21日11时许,孙某在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沿港路路边摊贩买橘子时,因扫二维码与摊贩发生纠纷,并引发追逐,他见路人万某在现场围观发笑,就指着万某说:“你看什么看,你笑什么?”“你笑不能白笑”……并对万某进行殴打,后强行进入万某车内,逼迫万某驾车开至某公交车站。
途中,孙某以语言相威胁,并通过示意致使万某误以为其带有“凶器”。当车行至公交车站附近时,孙某以左手被万某弄伤为由向其索钱,万某因害怕孙某带有凶器对其进行伤害,被迫给付孙某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微信扫码转账方式给付其人民币300元。得款后,孙某逃离。
2018年6月29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孙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青山区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蔡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万勤 通讯员 李小波 杨兰)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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