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通讯员顾丹涂洪春)在离婚判决的前一个多月,王女士喜获母亲出资送给她的一套房子。该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离婚9年后,王女士因得不到前夫的配合卖不了房,只好再次提起诉讼状告前夫,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归她一人所有。记者昨悉,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归王女士一人所有。
王女士现年40岁。2008年8月,她与吴某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合,王女士于2009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1月4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王女士负责抚养,吴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吴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住房及一套门面归其所有。
就在离婚判决前的一个多月,即2009年9月18日,王女士的母亲陈某考虑到王女士离婚后无住所,遂全额出资以王女士名义,在新洲区买了一套房子。在离婚诉讼中,王女士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未就该房提出分割。
一晃几年过去了。今年6月,王女士因要去外地发展,欲卖掉该房,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必须要夫妻双方到场才能办理。而前夫吴某并不配合。
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的朱宏伟律师。朱律师认为,虽然该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该房的购房款支付主体是王女士的母亲陈某,显然陈某的本意是购房赠与女儿居住生活,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王女士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朱律师遂代理王女士将其前夫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归王女士一人所有。
记者昨悉,新洲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昨日,朱宏伟律师指出,这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首先要明确产权,无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要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要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朱律师强调,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如果没有声明是对双方的赠与,将视为赠与一人,离婚后房产归登记方所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