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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野钓”触电受伤,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

时间:2021-01-22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周末“野钓”散心,不幸触电受伤,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私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减轻或免除事由的除外。

小王和朋友周末去郊外人迹稀少的水库钓鱼,在将鱼钩抛向鱼塘时,鱼竿碰到空中架设的高压线,小王当场被电击受伤,花费医疗康复等费用28万元。经事后勘查,水库日常较少派人巡查,事发地点附近高压电线警示牌被草木遮挡,无其他明显警示方式。请问,小王的受伤应该由谁赔偿?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徐晓兵律师表示,相对于此前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际上是过错推定责任,而且提高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即安全措施需要“足够”、警示义务需要“充分”。

本案中,虽然小王和朋友是私自进入水库钓鱼,但其生命健康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水库管理人较少派人进行日常巡查,事发地点附近的高压电线警示牌被草木遮挡,亦无其他警示方式,水库管理人及高压输电线路经营者无法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因此,对于小王的触电受伤,水库管理方及高压输电线路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高风险活动区域管理人减免责任需满足两个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高风险活动区域管理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第二,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徐晓兵律师表示,本案中,小王受伤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如果水库管理人、高压输电线路经营者采取比如常规巡查、驱赶钓鱼者、设置显眼警示牌、扬声器提醒等方式,则可以认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能减轻或不承担对小王的侵权赔偿责任。

【编辑:戴容】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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