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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身后无人照顾残疾儿子,遗赠扶养协议为老人解忧 | 民法典解读之继承编

时间:2020-12-20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20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顾奶奶年岁已高,最放心不下的是身患残疾的儿子小杨。她害怕自己身后无人照顾孩子,可怎么办?

顾奶奶(化名)家住洪山区,72岁,和老伴杨爷爷生有一子小杨。小杨因从小身患残疾,40多岁未婚,也没有工作。一家人生活在顾奶奶名下的房子中,靠两位老人的退休金维持生活,老两口照顾儿子小杨的日常生活起居。杨爷爷因病身故,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顾奶奶没有了依靠。顾奶奶来到社区,哭着向律师寻求帮助:“万一哪天我也去了,谁能帮我照顾孩子啊?”

洪山区社区律师陈珺耐心地安慰顾奶奶,为她详细分析法律关系。她介绍,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陈珺介绍,这个规定,明确了扶养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组织,既可以是原来《继承法》中规定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相关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等。目前,社会上公立、私立的养老院等养老机构都有资格和小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陈珺建议,登记在顾奶奶名下的唯一住房,是杨爷爷和顾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等到顾奶奶身故后,这套房产就作为杨爷爷和顾奶奶的遗产,由他们唯一的儿子小杨全部继承。小杨虽然身体残疾,但是心智成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小杨在完全继承房产后,可以找到愿意照顾他生老病死的组织或者个人,和他们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他们负责承担小杨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小杨身故之后,由承担扶养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获得小杨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当然,如果承担扶养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小杨有权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小贴士>>>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释义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得到保障。

【编辑:朱晨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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