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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非亲生子女也可以继承遗产 | 民法典解读之继承编

时间:2020-12-18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18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张爷爷和王奶奶育有一子张某,王奶奶早年离世。2014年初,尚未结婚生子的张某因突发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张爷爷兄弟二人,哥哥已去世多年,育有一子张文。

现在张爷爷身体每况愈下,听邻居说继承人只能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亲属无权继承遗产,故非常着急名下房产未来的处置问题。

为此,张爷爷专门委托张文联系社区律师,咨询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东西湖区社区律师陈亮结合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的最新规定,给张爷爷支了招。

陈亮介绍,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当一个人去世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已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侄子女或者外甥子女时,其遗产可以由侄子女或者外甥子女继承。

陈亮介绍,张爷爷的继承问题,在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指的是如果某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本应由子女继承的份额,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民法典》规定中,将代位继承的范围不再限定为晚辈直系血亲,而是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张文虽然不是张爷爷的儿子,但若其能搜集、保留张爷爷与其系叔侄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有权继承张爷爷的房产。当然,张爷爷也可以在生前通过赠与、买卖或设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该房产。

法律小贴士>>>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

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孙辈代位父辈继承。而《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更能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亲情维系以及赡养孤寡老人起到引导作用。

【编辑:朱晨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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