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认真落实非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六周年纪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自2011年6月1日实施以来,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截至2016年,我省有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118个,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6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324个,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47人,市级非遗保护项目869个、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48人,县级非遗保护项目3052个,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876人。
为推进法治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非遗法》,2016年5月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把非遗工作写进了省党代会、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重要文件。在此基础上,数字化记录保护、抢救性记录保护、生产性保护、建议案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规范有序,都取得了新的成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非遗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为切实履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职能,深入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禹新荣在2017年全省非遗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善于和习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规范和引导日常的非遗工作,切实做到崇法而治、依规而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化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2017年我省非遗工作要在突出依法保护、真抓实管上力求实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全省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中央两办文件为指导,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巩固抢救保护成果,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促进非遗在不失其本的前提下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