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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部分民事案件 5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7-04-29

经省高院指定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部分民事案件

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华声在线4月28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禹爱民)记者今天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5月1日起,经省高院指定,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部分民事案件。省高院最近就此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部署。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高院《关于指定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部分一审民事案件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准湖南高院指定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衡阳市涉环境资源的一审民事案件和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石鼓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省高院副院长杨翔介绍,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一审民事案件指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通过设立跨区域法院解决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积极尝试。他希望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为全省铁路运输法院乃至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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