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4月28日讯 今天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远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余远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远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万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远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沈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