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公积金新政实施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比例等9个方面有调整
株洲日报·掌上株洲记者/伍靖雯 通讯员/李潇涛
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住房公积金新政,在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比例等9个方面做了具体调整。“这是近年来,我市公积金政策幅度较大的一次调整,希望新政策能让更多居民受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市民对新政如有疑问,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九项具体调整
1.变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取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贷款额度比例不超过1:1000”的规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变更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20之间,现暂定为20倍。
2.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将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由“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调整为“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及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3.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方法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按缴存地及购房地的有效产权住房合并计算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以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4.调整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
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由“房屋成交价、契税价和房屋价值认定价三者中最低值认定房屋总价”调整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上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取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
5.取消非成套住宅首贷限定
取消规定“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米)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6.明确自住住房产权份额判定
新增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可贷额度”。
7.取消贷款结清提取公积金
取消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8.调整离职提取时限
将离职提取时限调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1年(近1年内无缴存或补缴记录)及以上”。
9.调整再交易住房购房提取时限
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
相关解读
新政将带来哪些重大改变?
重点一:贷款额度,从认“月缴存款”改为认“余额”
原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N倍数现定为20倍。
●解读
新规实施后,个人可贷额度与缴存余额紧密挂钩,更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同等月缴存款下,个人须更长时间缴款才可申请同等额度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
例如,此前个人按照每月4000元的缴存基数,每个月缴纳400元公积金,只要缴存满6个月,即汇缴2400元,如果还贷能力符合要求,即可按照个人最高40万元申请公积金贷款。新规实施后,若每月仍存缴400元,须缴满50个月,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按照现行的N倍数为20,才可申请40万元公积金贷款。
这一方面降低了不法分子挂靠单位“套贷”的可能性,也有助于促进缴存提标。单位只有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职工才能尽早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经测算,新规实施后,8成以上缴存职工贷款需求不会受到影响。”该负责人介绍。
重点二:“改善性”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从50%降为20%
原文:“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解读
例如,一对夫妻用公积金贷款买过一套小面积婚房,后来为了改善住房条件把它卖了,再换套大房子。按现行政策,只要是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都是50%,即100万元的房子,首付要50万元。而从7月1日起,虽然也是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但因为之前的房子已经卖了,首付比例从50%调整为20%,剩余房款可以选择公积金组合贷的方式解决,减轻改善性刚需家庭的购房压力。
这意味着,在“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前提下,除第2套房第2次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以外,其他符合情形的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