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4月28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付鼎臣 通讯员 李伟)4月27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号公告,正式公布《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八条,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倡导和鼓励、重点治理、实施与监督、激励与惩戒、附则。
《条例》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结合湘潭实际,创设了文明行为和文明积分记录制度,统一曝光平台与机制,社会公益服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制度等,保证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规范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点问题。第二章和第五章分别从“倡导和鼓励”“重点治理”“实施与监督”“激励与惩戒”等方面,对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和激励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如第三十二条中提到,“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优先获得帮助。”第十五条列出了重点治理的交通不文明行为,其中包括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设备。如违反,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回应了市民关切问题。随着湘潭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该《条例》还对交通、城市公共场所、社区、农村的重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等问题分别设置专门条款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