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需缴清车贷才能放款房贷
红网长沙7月7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朱佳 见习记者 董韧)近日,网友“sky342342”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称其购房时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却被告知需缴清车贷才能放款房贷。对此,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回应。
网友:收入稳定,为何不予放贷?
网友称,他今年30岁,是株洲人,目前在长沙一机关单位工作,是公务员身份,月工资到手3800多元,月公积金1100元,有笔车贷,月还贷1400元,银行信用资质良好。2016年,他与母亲在株洲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父亲作为共同抵押人。其母亲和父亲都是公务员,母亲退休,父亲还在上班,家庭再无其他贷款。
经过首付后,网友向株洲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25万元,分30年还清。根据株洲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凡在全省缴纳公积金半年以上均可在株洲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同时,根据长沙市公积金中心政策,由于是异地,每年对冲一次。经过计算,月还款将近1200多元,基本上不用动用工资。然而,经过几次沟通,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还款能力不足为由,不予放贷。网友不明白,工作固定,收入稳定,还款能力不足是如何评定的?
官方:月还贷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7月4日回复称,《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八款“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规定:“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其中,家庭收入的认定是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准计算。与此同时,《株金管发〔2013〕2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第七条“取消共同还款人,规范共同借款人受理”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停止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受理。共同借款人受理仅限拥有共同产权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父母、子女必须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回复称,根据政策规定和网友反映的情况,其包含车贷在内的月还贷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已经超过50%;其母作为共同产权人,因已退休,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计算偿还能力;其父只是共同抵押人,也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计算偿还能力;管理部在受理该笔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要求先结清车贷是按政策规定执行,没有不妥之处。
记者连线
针对回复中提及的“车贷在内的月还贷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已经超过50%”这一问题,记者联系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家庭月收入”是怎么计算的?
答:“家庭月收入”是按照贷款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准,并不是看个人到手的工资。
问:月还贷本息包括哪些?
答:月还贷本息包括贷款人在银行的所有贷款,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