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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中等职业学校尤其是个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宣传、联合办学等方面发生的违规办学行为,干扰了职业教育办学秩序,影响了职业教育的良好形象和良好生态。为营造一个规范、有序、公平、和谐的职业教育办学环境,促进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要求进行了强调。
《通知》规范了专业设置,明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专业名称须与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一致,不得随意开设目录外专业和使用不规范专业名称。开设新专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得开设。
《通知》要求,在规范教学管理方面,基本教学文件要齐全规范,制定要科学合理,并运用于教学实际。节假日及寒暑假要按照国家法定假日及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放假开学,不准自行安排放假开学时间。要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教学督导检查要制度化,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要按规定使用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规范教学用书征订工作,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要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健全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安全预案,不得提前安排顶岗实习,不得利用学生顶岗实习谋取利益。
《通知》指出,在规范招生行为方面,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市教育局核准发布的专业、计划不得开展招生活动,无计划不得招收外省籍学生。
同时,《通知》提出了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的规范要求。严禁各中等职业学校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开展联合招生;严禁取得国控专业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与未取得国控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联合开展国控专业招生;严禁各中等职业学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或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各中等职业学校向没有办学资质、无招生资格的机构输送生源;严禁不具备办学资格的机构挂靠在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生及注册学籍;严禁以虚假不实的音像、图片、文字等信息以及虚假承诺进行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严禁各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各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各中等职业学校把普通初中、高中、高校在校学生或其他不在本校上学人员注册为中职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通知》强调,在规范联合办学行为方面,要严格执行联合办学审批制度,中等职业学校与其它学校、机构之间开展联合办学,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需逐级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不得开展联合办学,并且实行年度上报备案制度,上报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10日前。未经审批不得与高等学校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或设置办学点,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高等教育。严控跨省联合办学,未列入教育部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开展跨省联合办学及招生。
《通知》明确,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不得超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费用。

《通知》提出,对中等职业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行为,要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学校负责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周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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