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长春市人民政府7月10日下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7〕5号),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规定,禁燃区范围由原来的本市建成区扩至为本市市区。其内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减轻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累计淘汰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3306台
近年来,长春市政府着力强化锅炉燃煤污染整治,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加快推广清洁能源。3年来,共投入财政资金12亿元,累计淘汰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3306台,每年可减少燃煤消耗70余万吨、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9000余吨。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为切实把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落到实处,通告规定,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严厉查处违法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据了解,相关单位和部门还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29MW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吉网 吉刻APP记者 崔佳